编者注:本文为奥地利学派祖师卡尔·门格尔于 1892 年出版的论文 “On the Origins of Money” 的中译本,经米塞斯学院(Mises Institute)的版本译出。在这篇文章中,门格尔不仅用物物交换的不便解释了经济主体对强适销性商品的需要,还指出这样的交换媒介是可以自发地产生出来的。
自古以来,社会科学家和务实的经济学家就格外关注一个现象,即,特定的一些商品(在先进文明中乃铸造好的金币和银币,以及后续出现的、代表这些钱币的票据)成为了人们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连智力最普通的人都知道,仅在所得之物对自己更为有用时,人们才会愿意放弃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去交换。然而,在一个国家里,每个经济单位都愿意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一些明显没什么用的小金属片,或是代表这些金属片的票据;这一过程实在有悖直觉,以至于我们完全能理解,连萨维尼(Savigny) 这样杰出的思想家都觉得这很 “不可思议”。
:此处的 “萨维尼” 应为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1779 ~ 1861),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译者注
我们绝不能将这一奇怪的现象归因于钱币或票据这些表现形式。不妨抛开这些形式,回顾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或直白地说,就是当今某些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的经济形态;在那些地方,人们仍然使用未加工过的贵金属作为交换媒介,或别的一些特定的商品,如牛、兽皮、茶、盐块和贝壳,等等。只要我们还面对着这种现象,我们就需要解释,为什么经济人(economic man)愿意接受某种商品(即使他们根本不需要这种商品,或是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已经饱和了)来交换他们在市场上出售的一切商品,而他们在购买自己想要的商品时,也首先使用这种商品来议价。
自人类对社会现象有所思考之日起,学者便在不断地探究货币的本质及具体特征与实现流通性(traffic)的必备条件之间存在什么关联。哲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甚至连博物学家和数学家都研究过这一千古难题。在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中,没有哪个饱读之士不曾留下只言片语。那些小金属片和纸片的本质是什么?它们本身似乎没什么用,却能够有违常理地经过人们一次又一次的转手,来交换有用的商品,而且每个人都是如此热切地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它们。那么,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自然而然出现的吗,还是纯属经济世界中的一种异端?决定货币的商品形式及交易价值的因素,与决定其他商品形式和价值的因素别无二致吗?还是说,货币有别于其它商品,是一种在惯例和权威下形成的特殊产物?
迄今为止,虽然历史研究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也为解决上述问题投入了很多时间和心血,最终获得的研究结果却不成正比。关于货币的神秘现象,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关于货币的本质和功能这两个最根本的问题,也没有公认的学说。所以说,直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货币理论。
在解释货币作为最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之功能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普遍接受的协定或者法律规定。但要从科学的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的话,就得用一套普遍化(general)、无分殊(homogeneous)的理论来解释人类在参与货币流通时所采取的行为;具体来说,这些行为无可置疑地有利于公共利益,却似乎与参与者个人最切近的利益相冲突。鉴于这种情况,除了将上文提到的一系列行为归于个人考虑范围之外的原因,还能有什么更好的解释呢?只要假设某种商品(比如在现实中就是贵金属)是出于公共利益而被协定或法律拔高为交易媒介的,就能解决上述的难题;而且这一假设是如此地显而易见、顺理成章,因为金属硬币的形状似乎就是国家统治的一种象征。实际上,这就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中世纪的思想家也因袭不改。即使更近代的货币理论也没有超越这一观点。
:此处用语为 “convention”,该词有一义为 “惯例,或者说社会成员普遍接受为正当的行事方法”,另有两义皆与相关,一为 “相同利益或趋向者召开的大型正式会议,或者一个团体的大型集会”,另一为 “国家领袖或家所签订的协定”。考虑到此处 “convention” 与 “law” 并列,应取与更为接近的词义,故译为 “协定”。—— 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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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 Roscher, System Der Volkswirthscaft, I sec. 116; my Grunsatze der Volkswirischaftslehre, 1871, p. 255, et seq.; M. Block, Les Progres de la Science economique depuis A. Smith, 1890, II. p. 59, et seq. —— 原注
但经过更细致的检验,这种理论背后的假设引起了人们极大的怀疑。要真是在法律条文或协定的影响下,出现了通用的交换媒介,这样的事件既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也无可避免会臭名昭彰,那就必然会保留在人类的记忆中,更何况有那么多地方都存在使用货币的现象。然而,没有哪一座历史纪念碑给出过有关事务的可靠信息,表明国家对已有交换媒介的认可,或者提到相对更古老朝代的人对交换媒介的采用,遑论对货币使用的经济文明进行溯源了。
而且,事实上,大多数货币理论家并没有止步于上文对货币的解释。亚里士多德、色诺芬(Xenophon)和普林尼(Pliny)都注意到了,贵金属尤其适合充当通货和用来铸造硬币。在此基础上,约翰·劳(John Law)、亚当·斯密及其信徒试图进一步解释,贵金属是因为哪些特殊性才被选为交换媒介的。而且,很清楚的是,即使法律和协定是出于贵金属的适用性才选择其成为货币,那也意味着先有对这些金属的精心挑选以及挑选所用的实用方法,这种挑选方法本身是非历史性的。上述理论家也没有诚实面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解释如何提高某些商品(在某些文化中就是贵金属)在一众商品中的地位,使之成为公认的交换媒介。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是货币的起源和本质,还有货币相对于其他商品所处的地位。
在原始的商品流通中(in primitive traffic),经济人逐渐觉醒,但也是非常缓慢地意识到,可以利用存在的交易机会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鉴于所有原始文明都是非常简单的,参与交易的经济人最先注意到的、也是他唯一在乎的,就是直接到手的东西。只有他意图获取之物的使用价值,才是他参与交易时的唯一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经济人在交换中都只想获取对自己直接有用的物品,并拒绝那些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商品、以及自己已经充分拥有的东西。显然,在上述情况中,交易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试想一下,某人拥有的一件东西,会比另一人拥有的另一件东西的使用价值更低,这种情况是多么少见!虽然对后者来说,情形恰好相反(因此有交易意愿),但这两个人能恰好遇上的情况,就更为罕见了!再者,在供应量和需求量不相符的情况下,例如,想用一个不可分割的商品来交换不同人手中的的商品,或者某个商品只在特定时期有需求且只由少数人提供,想达成直接的物物交换,真是难上加难!即使是相对简单的循环需求情形 —— 经济单位 A 需要 B 手中的商品,B 需要 C 手中的商品,而 C 想要 A 手中的商品 —— 在物物交换的规则下,往往也很难出现。
如果商品不在根本上有所区别,即适销性(Absatzfahigkeit)上有所区别,那么上述问题对流通性的形成(the progress of traffic)来说将是绝对无法攻克的障碍,对非经常性销售的商品的生产而言也是如此。每种商品的适销程度都各不相同,这点对货币理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理论都至关重要。在解释交易现象的过程中对适销性的考虑不足,不仅可悲地破坏了我们学科的科学性,也是造成货币理论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货币理论必然建立在商品适销性理论的基础上。只要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能够理解:货币所具备的近乎无限制的适销性在一般的经济生活现象中只是个例,即,商品的适销性程度不同属于普遍情况,货币的适销性仅代表了其中一种程度。
经济学界普遍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错误,即,认为在特定时间点和特定市场,所有商品之间都存在一种定量交换关系,换言之,相互之间能够以一定数量任意交换。举例来说,就是在特定市场中,1000 磅重的某种商品 = 200 磅的另一种商品 = 3 磅重的又另一种商品,以此类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是对市场现象最粗略的观察,也可以发现,如果我们以一定的价格买到了一件商品,我们是无法以相同的价格将这件商品立刻卖出去的。只要我们尝试一下把刚刚到手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立即卖出,无论是衣服、书还是艺术品,哪怕尝试那么一次,就知道这种观念有多么不合理。在特定的时间点和特定的市场,人们愿意买入某一商品的价格,与愿意卖出这种商品的价格,位于两个截然相对的区间(are two essentially different magnitudes)。
无论是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都是如此。即使是像玉米、棉花、生铁之类的易销商品也是不可能以买入价格卖出的。如果 “交换中商品的客观价值相等(objective equivalent in goods)” 理论是正确的,贸易和投机就会变成这个世上最简单的事情。如果这个理论为真,就可以在特定时间点和特定市场根据定量关系任意交换商品 —— 简言之,可以以买入价格卖出商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本不存在什么普遍的商品适销性。在最有组织的市场中,我们或许能在特定时候以特定价格(即,买入价格)买到我们想买的任何商品,但即使在这样的市场中,我们只能将它们折价(即,卖出价格)卖出 。
:我们必须区分较高的买入价格和(较低的)卖出价格。前者是买方想要在特定时间点购买商品时愿意接受的价格;而后者是想在一定时间内让商品脱手时愿意接受的价格。一个商品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差额越小,通常表明这个商品的适销性越高。—— 原注(译者注:该句解释的是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然其英文原句却颇不易解,如 “purchasing prices for which the buyer is rendered liable through the wish to purchase at a definite point of time”,读起来像是买入价格完全是由买家决定的那样,但门格尔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对此,有两种与奥地利学派不矛盾的解释:(1)门格尔是在强调个体的主观意愿使其愿意接受更高/更低的价格;(2)门格尔是在强调这种对财货在时间上的控制具有的价值。)
从交易情况和特定商品的市场情况中可以看出,与当前的买入价格相比,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卖出商品的卖方所承担的损失是一个高度可变的量。如果是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中出售玉米或棉花之类的商品,卖方就可以按照当前价格,或者略低一点的价格,在任意时间点卖出任意数量的商品。若想随心所欲地批量出售布料和丝绸之类的商品,卖方一般来说就得以低得多的价格卖出。如果卖方要在特定期限内脱手天文仪器、解剖学制剂、梵文著作等销路不佳的商品,那么情况就要糟糕得多!
假使我们根据一种商品在任意时间点以当前买入价格出售的能力;或上文所述的、商品卖出价格相比买入价格的折价程度,来评价此种商品的适销程度,我们会看到,不同商品的适销性存在显著的差别。而且,尽管这种现象极为重要,经济学却并没有深入研究。一部分原因是,对上述价格现象的研究几乎完全聚焦于商品的交换数量,而忽视了商品以正常价格卖出的能力。另一部分原因是,在对商品适销性的研究上,采用的是完全抽象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所有应该考虑的情况。
通常来说,市场上的卖方绝不会随便开价,总是会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出售。如果我们要通过探究商品适销性程度来找到其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联,我们只能从一个地方入手,就是商品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即,经济价格(economic price),出售的能力 [ 5] 。一个商品的适销性程度取决于我们能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即,经济价格,成功出售这个商品的预期大小。
:在特定情况(包括灾难和事故在内)下,某些商品几乎能卖出任何价格,但这跟其本身的适销性无关。要是去探究这些情况,就只能得出结论说所有商品都是同样适销的。如果一个商品的适销性程度很高,那它在任何时刻都一定能以符合或不偏离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 —— 即,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 —— 轻松出售。—— 原注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定一个商品的价格是不经济的:(1)受到犯错、无知、善变等因素的影响;(2)供应量中只有一部分可以用来满足需求,其余部分出于某种原因并未流入市场,致使价格不符合实际的经济情况。
此外,还需要考虑商品(在时间上)多快能够以经济价格卖出去,这对商品适销性程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商品的需求量有多小,或者基于其他原因,适销性程度有多低,只要物主愿意等待等待足够长的时间,他最终总能够以经济价格卖出该商品。但是,这类情况(愿意等待)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通常不存在。因此,从现实层面来看,商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一些商品,我们的预期是它们可以在任意时刻以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卖出,而对于另一些商品,我们不会抱有这种预期,至少不会抱有如此高的预期,而且这些商品的所有者必须等待较长或较短的一段时间才能以经济价格出售商品,否则就要在合理范围内或多或少地降低部分价格。
此外,必须考虑到商品适销性中的数量因素。得益于市场和投机活动的发展,一些商品能够在任意时刻以经济价格或近似经济价格售出任意数量。其他商品只能以经济价格售出较少数量,(该数量)与有效需求的逐步增长相匹配,并且,在供应量增加的情况下,价格会相对降低。
根据经验来看,在特定市场上,一个商品在任意时间点以符合经济情况的价格(经济价格)出售的能力取决于以下几点:
该商品的需求方人数,以及他们的未被满足或常常发生的需求的程度和强度
需求方的购买力
该商品未满足的(总)需求与其可获得量之间的关系
该商品的可分割性,以及适应个体消费者需求的能力
市场的发展情况,尤其是投机活动的发展情况
在和社会层面上,该商品的交易和消费所受限制的数量和性质
我们已经分析了商品在特定市场和特定时间点的适销性程度。使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商品的适销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商品的适销性几乎不受地点或时间的限制,另一些商品则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影响。
商品适销性主要受到以下空间限制:
对商品的需求受到空间干扰的程度
商品适合运输的程度,以及运输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
不同类型的商品在运输和交易手段上的发展程度
对有组织的市场的局部扩张,以及这些市场之间通过“套利”实现的互通
在跨地区贸易尤其是跨国贸易中,对不同产品的商业互通施加的限制不同
商品适销性主要受到以下时间限制:
商品是否存在长期需求(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商品的耐用性,即,是否适合保存
保存和存储商品的成本
利率
市场的周期性
投机活动的发展,尤其是与之相关的期货交易
随着时间的变化,商品在和社会层面上遭受的限制
上述情况决定了商品适销性的不同程度以及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限制,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商品可以在特定市场上轻松售出,即,可以在任意时间点以符合总体经济情况的价格售出任意数量,而有的商品的适销性受到了很严格的空间以及时间限制:即使是在限制范围内,这类商品依然很难售出,而且在没有旺盛需求的情况下,必须合理降低价格才能售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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