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账户体系的确立超越了银行账户体系,在技术上,能够为全员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全时、实时、全额的“支付即清算”服务。但是,从金融管制法律体系上看,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会计监管上的可行性。
1930年10月,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货币论》在纽约出版,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
所谓的“账户货币”也被翻译作“记账货币”,虽然两者都是指不需要账户的实物性的或凭证式的货币,但记账货币是基于记账活动,并服务于记账活动的;而账户货币则是基于银行账户的货币。有如,一家欧洲注册的日本公司购买美元计价的石油,支付日元,以欧元记账。这就出现了诸如计价货币、支付货币、记账货币,而三者都是所谓的“账户货币”,并且是由一家银行机构办理业务。这里就容易将“记账货币”与“记账货币单位”联系在一起,而“记账单位”与“计价单位”似也须厘清……
问题不止于此,如果发生现钞收支,公司机构依然要入账、做账,那么,银行现钞是不是现代货币——账户货币?如果个人现钞的收支往往不需要个人记账,那么相对个人而言,银行现钞就不是账户货币了吗?
严格地说,“账户货币”与“记账货币”两者是有语义理解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的不同的,后者是比较容易引起歧义的。由此而言,问题不在于,是否记账或谁来记账等,而在于如何理解“账户”本身,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货币与账户的关系。
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现钞在被取出前后都是“银行现钞”,但有什么不同吗?持款人不同,这是其一,根本在于,前者是置于银行机构的账户内,后者则“暂时”脱离了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现钞都是脱离账户的,或者说,并非现钞在任何时间内都是脱离账户的。当现钞存入银行,便置于银行账户内,即便是这部分现钞被盗被毁,也须等待银行机构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才能显现其损失状况。这与个人所持有的现钞被盗被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
虽然大量的银行现钞直接处于流通中,但它们总是要时不时地回流到银行机构,因此,称这些凭证式或实物性的银行现钞完全不是银行账户货币,是片面的。其中,纸钞的流通因残损而流回银行机构作为废钞回收处理,大额现钞流通须受到监管当局严格管制,不仅如此,发钞当局还将更新流通中的现钞,实施新版替换旧版。有如,印度货币当局甚或直接废止某面额的大钞。应当说,现代经济社会中,已经不存在脱离银行体系的货币,完全脱离银行账户的货币是不存在的,即便有,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这里比较特殊的部分是“硬币”。应当说,小额货币盖以硬币形态流通,相对来说,大额货币则以纸币形态流通。纸币总是时不时地回到银行,硬币则极少回流到银行机构。也就是说,硬币是最接近完全脱离银行账户的“通货”,特别是那些最小面额的硬币,由于长期物价上涨等原因,最小货币单位多已退出定价,货币支付中也很少涉及,小面额硬币将逐步退出流通。“硬币”体系是前现代货币体系的尾巴,只不过越来越干瘪而已。这是货币体系的连续所决定的,即新的货币形态并不能完全斩断其与旧货币体系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有效地收兑、停兑、废止,往往还要在新货币体系中部分保留旧的形态。
银行货币脱胎于银行票据,从法律责任上说,银行货币就无法“摆脱”银行机构,从技术上说,银行货币并不是以实物形态“进出”银行机构,其流转也无法完全“脱离”银行机构。银行货币需要银行机构做出大量的账目会计处理的,落实到每位货币持有人,就是需要相应的账户体系的建立与安排。因此,银行账户体系是银行服务或业务的发生前提与基础,更是银行货币的基础所在。
银行账户体系各账户内的数字是“余额”形态的货币,余额的调整依据是银行记账指令,通过余额调整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货币流转。记账指令的传递是纸质书面的,伴随技术进步出现了电讯指令,账户体系本身也提升为电子化与网络化。
由此回头看,银行账户货币本身伴随记账指令和账户体系自身的电子化、电讯化及网络化,在逻辑上似乎也已然是“数字形态”。据此认为,数字货币脱胎于电子货币,将数字货币等同于脱离实物及无纸化。诚如此,那么银行货币经过电子货币便可自然升格为数字货币了?难道银行家们失去了数字创新能力吗?那么,在银行体系之外的数字支付大行其道后,银行机构的模仿能力也不具备了吗?断非如此。
银行货币是银行账户体系所派生的,数字货币是数字账户体系所派生的。银行货币已然是账户货币,即“余额化”的,脱离了物理性状,电子记账与否或电讯传输及确认记账指令与否等,并没有改变银行账户体系的属性。
在英国,金融体系的统一经历了整个19世纪,直到20世纪才得以完成。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成立后,通过电子通讯即建立了Wire系统,也就是今天许多国家或地区所建立的全额实时转账系统,即RTGS。只有统一的金融体系才具备实施全额实时转账的前提,而电子通信体系的应用使之成为可能。问题在于,究竟这个全额实时转账系统能够覆盖到多大的范围?
美联储的Wire和之后陆续建立起来的RTGS所能覆盖的只有中央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换言之,企业和个人在银行支付体系中并不能实现全额实时的支付转账,那么,只有通过银行支付体系来进行,而银行间支付体系则颇为复杂,跨境需要Swift系统,非跨境可通过RTGS系统。
毫无疑问,后者的优势是明显的,其中“支付即清算”即保障效率和安全性;前者是复杂的支付指令的传输与确认,并不直接发生支付或清算,即无支付指令的传输与确认,便无支付或清算的发生。简言之,两个系统的主体都是银行机构,Swift是“半”开放给企业或个人的,RTGS则对企业和个人是封闭的。这就是说,银行账户体系并不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实时、全额的支付,也不能覆盖到全员,更不能提供24小时的全时服务,也无法实现“支付即清算”。
数字账户体系的确立超越了银行账户体系,在技术上,能够为全员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全时、实时、全额的“支付即清算”服务。但是,从金融管制法律体系上看,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会计监管上的可行性。也就是说,数字账户体系的法律性质与银行账户题体系的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前者往往是资产类账户,不是货币类账户,因此,资产的流转和货币支付就是截然不同的。换言之,在商业上可以被认为是“支付”的部分,在财务会计上则被记账为资产的流转。不需要记账的个人支付活动,往往是数字账户体系直接受益者。
数字法币有助于解决企业的数字账户记账问题,从而使得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全实现数字化,进而,使全额、实时、全时、全员的“支付即清算”得以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拓展开来。
作者:周子衡,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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