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经提过,这个系列文章会尽量更的久一点,但最近因为业务较忙,断更了一阵子,请大家放心,截止目前还没有烂尾,工作之余我也在发现行业中存在的热点问题,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涉及虚拟数字货币被盗或者被的案件,机关不受理不立案怎么办。
近期,随着各大交易所陆续清退大陆用户,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会,通过微信群、电报群或者短信的方式,发送虚假钱包链接,取用户资产,光是刘律师身边的朋友,目前累计被了两千多万,犯罪分子都是以种种理由,诱用户注册虚假的“小狐狸”钱包,用户注册钱包导入资产后,发现资产已经脱离自己控制,被子转到了自己的地址,包括数字货币,也包括链油的虚拟道具、土地等。
还有一种情况更为简单粗暴,子以收购usdt为由,在场外到处发布信息,受害人将usdt转到子钱包后,子随后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对价法币,最后要么拉黑删除好友,要么微信电话不接不回,人间蒸发。
刘律师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罪的犯罪构成。通常我们说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3.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首先,子占有被害人的usdt或者其他虚拟财产,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理由,子和被害人之间也不存在经济纠纷,应当视为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无论是提供虚假的小狐狸钱包,还是谎称交易usdt,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最后,被害人如果知道是虚假的钱包,肯定不会注册,如果知道交易usdt是局,肯定不会给对方打币,因此被害人一定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虚拟资产。
实质上,现有多份判例同样支持刘律师的上述观点,刘律师在此挑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2017年初,被告人郭朋通过微信和被害人宋某认识,后郭朋通过和宋某小额比特币交易取得宋某信任。2017年7月15日,郭朋通过微信联系宋某谎称有人以每个比特币15000元的价格收购70个比特币,让宋某以每个比特币14700元左右的价格给其收购70个比特币,以先付比特币后付款的方式交易,并指定将比特币发到其比特币钱包地址。当日下午,宋某联系合伙人孟某,二人共花费101.441万元收购70个比特币,转至郭朋指定比特币地址。收到比特币后郭朋在微信上将宋某删除,手机关机,注销微信号。当天郭朋将收到的70个比特币转卖得款85万余元,并将85万元从其银行卡转账至支付宝账户,2017年7月18日,郭朋将其7月15日进行比特币交易的银行卡销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他人财物101.4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齐利民得知自己在“新比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内有比特币等多种虚拟货币,价值约20个比特币)被冻结,无法转账。同年3月份,为偿还自己在支付宝蚂蚁借呗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到期贷款,齐利民于3月16日在“梧桐树协议”(群内均是进行比特币交易的人员)微信群发布以27000元/个出售比特币的信息,后分别与被害人郭某1、赵某1、付某、徐某达成交易。四名被害人将钱款付至齐利民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86),其中郭某1转账135150元(以27030元/个价格)购买5个比特币,赵某1转账54000元购买2个比特币,付某转账135000元购买5个比特币,徐某转账216000元购买8个比特币。齐利民收到转账后,给郭某1、付某各发送0.05个比特币,给徐某发送0.08个比特币,给赵某1发送0.02个比特币,并PS了系统发送足额比特币的假截图给四人。各被害人发现自己未收到足额比特币后,多次催促齐利民发送比特币或者退款,齐利民以自己系期货交易、后面会解决为由进行推脱,拒绝发送足额比特币或者退款。齐利民将取的钱款中101373.75元归还了支付宝蚂蚁借呗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将40万元转移至其上饶银行账户(卡号:62×××50)中。
印度储备银行副行长:致力于分阶段推出数字卢比,比特币等不符合RBI对货币的定义:印度储备银行副行长T Rabi Shankar周四表示,印度储备银行(RBI)正致力于“分阶段推出”印度央行数字货币(CBDC)—数字卢比,将来可能进行试点。印度储备银行对CBDC的定义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主权货币,可以转换为现金或主权支持的存款。印度储备银行已经就拟议的CBDC的范围和法律框架进行了多项考虑,这很可能与现金和数字支付形式共存。印度CBDC的时机已经临近。印度储备银行已经仔细评估了风险,而RBI的努力是,随着我们的前进,印度的CBDC可以重申其在世界支付系统中的领导地位。RBI已经仔细研究了启动通用CBDC的几个方面,包括:它可以用来做什么;支撑它的技术(分布式或集中式分类账);验证基础(基于代币或帐户);以及是只由中央银行发行还是由商业银行发行。
在启动CBDC之前,还需要考虑几个有利的法律框架。重要的是,这些包括对RBI法案第24、25和26节的修订,以及2011年铸币法案、外汇管理法案和信息技术法案的规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RBI一直在探索发行印度主权CBDC的利弊。RBI研究了世界各地不同中央银行针对批发和零售部门提出的特定用途的CBDC。正在考虑推出针对人口规模的通用CBDC,印度储备银行正在努力制定分阶段引入战略,并研究对印度银行和货币系统几乎没有干扰的用例。Shankar补充说,像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不符合RBI对货币的定义,世界各国央行尝试使用CBDC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希望将加密货币对法定经济构成的风险降至最低。(EconomicTimes.IndiaTimes)[2021/7/22 1:10:05]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齐利民是否构成罪的问题。,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经查,被告人齐利民为缓解贷款清偿压力,在明知其仅持有0.225个比特币可以交易,且其在“新比特”交易平台虚拟货币账户已经冻结无法确定解冻时间的情况下,仍然以出售比特币为名收取各被害人共20个比特币的购买款,在各被害人催促发币时,又PS假的发币截图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实际仅以购买量1%的比例向各被害人发送比特币。在被害人多次提出退款或足额发币要求时,又以期货交易和后面会解决纠纷为借口进行推托,拒绝向各被害人发币和退款,直至各被害人报案。所获钱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以上事实,有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齐利民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综上,被告人齐利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被告人齐利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交易纠纷引发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害人证实“梧桐树协议”微信群默认交易规则就是买家付款、卖家即时发送比特币,被告人齐利民亦供述其从未从事过比特币期货交易。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平台”交易漏洞,在实际未付款的情况下,谎称取消订单,并要求被害人张某退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为己有。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
敲黑板:通过上述三个案件,我们能够得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在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法币交易过程中,如果收了钱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给币,或是收了币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给钱,就是赤裸裸的行为。
这种完全符合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在924之后,被害人报案却遇到了重重阻力,机关往往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为由,不受理案件,刘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被假钱包、假otc钱,或者是币被黑客盗窃,这根本不是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并且在该行为中,被害人也不存在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二、黑客或者子的行为,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我们都知道,肯定是犯罪行为,即便认为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任何价值,但它本质上是不是属于数据?你不能说它连数据都不是吧?那么黑客盗币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盗窃罪是不是也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然是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三、我们再来看一下924通知,“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有一个前缀,就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924通知中的这一条,更多的是在规制民事中的投资行为,比如我买比特币,比特币价格突然跳水了,这个时候我报案说比特币了我,我不玩了,退钱,那没人搭理你。但是你买了一个空气币,子利用这个币讲概念讲故事讲未来,忽悠你买了,然后项目方跑路了,这种情况该不该管?当然该管了,这不就是典型的ico行为吗?如果这都不管,严打ico又从何而谈呢?因此很多基层办案单位混淆了924通知的原意,对所有涉币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都一概往外推,还是那句话,亲啊,这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投资,机关凭什么不受理不立案?
部分办案机关对待币圈案件的态度,在币圈很快带来了不良影响,子也明白了,哦!我怎么机关都不受理不立案,那我是不是更加可以为所欲为了?所以现在圈内的子态度及其嚣张,不但了被害人,甚至还扬言叫嚣不能把他怎么办,术越来越低级、野蛮、粗暴,甚至连许久不出现的收钱不给币、收币不给钱这种毫无“技术含量”的术再次出现在江湖。
部分办案机关为什么对币圈案子不受理不立案?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这类案子不好侦办,又确实是案子,受理之后就得立案,立案之后囿于技术和手段的限制,或者嫌疑人在境外,很难侦破,所以能推就推。二是部分办案人员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国家严管虚拟货币市场,这个东西就是不合法的。但时至今日,监管形势如此严峻,924通知虽然不再有关于“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或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表述,但也没有对之前文件精神此种表述予以否定,从政策延续性的角度来讲,可以视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定义仍未发生根本变化。持有数字货币并非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三是限于虚拟数字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很多被害人无法提供法币交易记录,无法证明自己的直接损失。
那么重点来了,你的币被盗了被了,应该怎么办?很早以前,刘律师曾经写过一个被害人维权的系列文章。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相对薄弱。这其中既有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有被害人权利意识不强和维权方法单一的问题。为促进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们收集、梳理了与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从实践出发,研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关键节点如何维权,重点针对报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立案后不批捕、批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决不公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报案不受理怎么办》会稍后转发,针对币圈案件特殊性,在报案这个环节,我们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梳理法币交易记录,证明自己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入金记录,以此证明自己在法币上面有实际损失。
2.关于虚拟数字货币溯源,把自己能做的工作都先做了,通过查询区块链浏览器、询问钱包、交易所客服等,把自己能做的溯源工作做的穷尽。如果自己不会,可以找相关技术公司予以协助。
3.积极联系涉案数字货币最后充值的交易所、钱包,说服客服人员,提供相关权益证明,争取在没有机关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行将涉案账户短时间冻结。
4.报警之前先拨打110,做到报警留痕,当然,如果该地区机关有统一的政策不受理该类案件,这个办法也并不好用,但做了总比没做强。
最后,刘律师还想谈一下关于这类案件的总体认识,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以诱被害人下载假钱包币的案子,很多犯罪分子人在境外,限于客观实际情况,追回损失的概率极小,即便机关立案调查,被害人也别抱有太大的期望。当然,这种收币不给钱或收钱不给币的案子,只要微信等联系方式是实名的,这类案件还是比较容易侦破的,后期捕诉审判通常也没有任何压力,因为手段太低级了。站在办案机关的角度,我觉得还是要充分认识虚拟数字货币的本质和属性,即便认为其不受法律保护,但案子该办还是要办,犯罪分子该打还是要打,这样从逻辑上才更顺,哪怕追回损失不发还被害人,但明知道是犯罪行为而不打击显然也不合适。今天就聊到这里,《报案不受理怎么办》这篇文章明天发出,当然如果你着急看的话,网上也是搜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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