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节来到,自数年前某大厂开启“集五福”活动以来,这项活动似乎已经渐渐成为当代春节的“新习俗”。诸多平台的陆续加入与奖金池的攀比加码,让这项“集邮”活动逐渐充满着某种神秘的仪式感。今年新开的“福气店”成为了集福活动的又一大新亮点:用户可以在其中使用福卡来兑换数字藏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集五福”活动和21家博物馆合作,用户有机会获得博物馆定制的虎文物福卡,集齐福卡后还能用多余福卡兑换虎文物数字藏品。
但这项活动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法律相关的思考,博物馆是否有权与大厂合作,利用其馆藏文物铸造数字藏品?实务中如何授权才合规?文物数字藏品有何特殊性?今天,飒姐团队便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问题。
在谈及博物馆是否有权授予与大厂合作发数字藏品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馆藏文物的所有权(物权)归谁?因为,文物作为有体物的财产所有权(物权)与文物的著作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毫无疑问的是,在我国,作为有体物的文物所有权(物权)归属于国家。
FilDA在Elastos Smart Chain(ESC)开启质押挖矿功能:据官方消息,目前FilDA已在Elastos Smart Chain(ESC)开启质押挖矿功能。用户可通过质押FilDA、Glide、MTRL、ELK资产获得收益,并可通过质押LP资产FilDA-ELA提供流动性。
FilDA是一个多链部署的去中心化的无托管借贷协议,Heco存借款总额最高峰值曾突破21亿美元。ESC是一个完全兼容的EVM链,支持执行用Solidity编写的智能合约。并通过利用 DPoS 共识,ESC提供了高性能、可扩展的智能合约执行解决方案。[2022/3/22 14:11:09]
因此,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文物管理者,对其馆藏文物享有以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的方式,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此定义来看,馆藏文物当然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其作者的权利应受到保护。但是由于馆藏文物历史悠久,其作者已经不再能够成为权利主体。那么馆藏文物的著作权主体究竟是谁?
以太坊推送服务EPNS与IoTeX达成合作:官方消息,以太坊推送服务EPNS宣布与公链IoTeX正式合作,EPNS团队将为可信硬件“Pebble原石”以及其他由IoTeX技术赋能的硬件产品生成的真实世界数据建立通知系统。EPNS 的去中心化推送通知服务将通过单一通信源IoTeX 钱包,向用户发送可定制的通知消息。所有数据通知都将直接发送到用户的IoTeX钱包。
EPNS是一种推送通知服务,它允许加密服务将通知发送到用户钱包。 根据EPNS创始人Harsh Rajat的说法,这是Web3中缺少的关键基础设施。
IoTeX作为硅谷开源项目成立于2017年,以链接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为愿景,是与以太坊全兼容的高性能公有区块链。[2021/11/12 21:47:06]
目前,在对文物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需要获得博物馆的允许,这是否意味着博物馆可以代替作者成为文物著作权的主体呢?学界对于此的观点是否定的。
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著作人身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可见,对于馆藏文物的著作权,博物馆有权进行保护。
近年来,馆藏文物作为优质的文化资源,受到多方关注。盘活如此庞大丰富的馆藏文物资源,使其在当代生活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能够创造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
但前提是要厘清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关系,使文物著作权有专门且明确的主体享有或管理,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文物作者及其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授权的文物管理者,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原作者对馆藏文物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进行合理的处分和利用。
2019年9月份,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件(下文简称《指引》),目的是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该《指引》在馆藏资源的授权内容、授权模式、授权流程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指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博物馆馆藏资源的著作权权利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可体现在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上。数字信息资源包括以数字化处理的博物馆藏品和博物馆建筑的文字介绍、图像、视频、三维模型等,以及对博物馆藏品的文化内涵、与藏品相关的文化背景、博物馆的文化内容,进行深度发掘和梳理的一切资料的数字化资源。
博物馆可以将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获得相关收益。博物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商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书籍、期刊、画册等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各类网站及自媒体的内容传播;影视、动漫、游戏及视频开发各种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设计与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设计与开发。”
《指引》第三章第一条规定:“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博物馆综合评估自身馆藏资源、品牌价值、管理运营水平等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直接授权、委托授权等方式,进行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的授权,维护自身权益。”
由此可见,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授权取得来自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NFT及其他数字藏品的制作需要获得其所属博物馆的同意与授权。在实务中,各企业应在与各大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授权类型和所授权的文物,并约定授权文物的具体利用方式,以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而根据《指引》中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馆藏文物的著作权实际上是由博物馆来代为行使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指引》已经将博物馆视为代为管理馆藏文物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合法主体,由其来授权其他主体行使文物著作权等相关的权利。
在元宇宙的背景下,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的一环,已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此次某大厂在“集五福”活动中嵌入数字藏品相关板块,便能够隐隐透露出未来风向。
然而,新鲜的风能够吹来机遇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危险。馆藏文物的“数字藏品化”,能够不断激发博物馆的活力,适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需要。但此过程衍生出来的权利纠纷也应受到多方主体的重视。只有在厘清权利类型、主体、使用方式及授权链条的前提下,才能助力元宇宙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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