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些NFT平台出现了二次发行先前热门NFT系列的情况,二次发行的NFT与之前的产品相比,相似却不相同。因此,不少消费者表示,之前自己重金购买的第一系列稀缺NFT可能会因厂商第二系列的发行而造成一定程度的贬值。
今日,飒姐团队将就此情形展开讨论,试图为困境中的消费者们寻求相应法律救济。
众所周知,商品的价值往往与其稀缺度成正比,而稀缺度又与数量成反比。因此,判断NFT销售平台二次发行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关键在于:判定其二次发行的NFT与一次发行的NFT之间相似程度有多高?
就相似度问题而言,若物理世界的A物品与B物品高度相似或同质化严重,则往往无法显现出A与B各自的特性,产生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的市场后果——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早前要抵制山寨货。然而,NFT的稀有度算法却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物以稀为贵”不完全相同。
例如,当前投资者们通常会参考诸如Rarity Tools、NFTGO等稀有度排名网站,对NFT产品的稀有度进行考察。这些稀有度排名网站会拆解 NFT的稀有元素并进行评分,最后对NFT 系列当中的所有个体进行稀有度排序。在这些较为权威的稀有度排名、测试网站中,其判断NFT稀有的规则与我们的一般认知不同,切不可常规化地认为:一个NFT的稀有元素越多时,它就越稀有。事实恰恰相反,在实际的稀有度计算中,元素越少的才越稀有。
哲学家齐泽克:认为“比特币和NFT给我们带来自由”是天真的想法:1月10日消息,斯洛文尼亚著名哲学家、文化批评家齐泽克近日在RT发表了对比特币和NFT的看法。他认为,加密货币和NFT都是从自由主义的想法中产生,即绕过国家机构,在有关各方之间建立直接沟通,但现实已变成它的反面:比特币和NFT现在由自己的1%支配和操纵着这个领域。
比特币就像一个意识形态的起因,只有当足够多的人相信它时,它才会作为一种真正的力量存在。比特币没有内在的“真实价值”,比特币矿工的工作不是为了生产新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创造新的交换价值空间。(澎湃)[2022/1/10 8:37:55]
显而易见的是,NFT稀有度的算法与物理世界对稀有程度的认知并不相同且稀有度与NFT的流通价值也非直接挂钩。NFT的流通价值还受到公众的审美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例如,当有明星或名人驻场加持后,NFT往往会因光环效应而产生溢价。同时,NFT玩家不断融入新人的过程也会很大程度影响到审美趋向,从而影响到某一系列的NFT产品的价值。
在探讨完NFT稀缺度和流通价值的关系后,我们回到本文最开始的问题:二次发行相似的NFT是否会影响一次发行的NFT价值?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根据上文对NFT稀缺度的探讨,二次发行相似的NFT并不当然会影响一次发行NFT的稀缺度,元素的叠加不会当然降低稀缺度排名。其次,即使影响稀缺度,流通价值还是会受到市场因素等多重调整,并不当然存在贬值。
王学宗:互联网垄断问题与区块链经济的解决方案:2021年1月15日,金色财经·《CBC100》直播间特邀中国链改理论和链改试验发起人、中国区块链技术改革联盟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虚拟电话号码之父王学宗老师为我们分享《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与区块链经济思想的解决方案》。通过列举国内外的一些与垄断有关的热门事件,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经典案例,王学宗老师详细阐述了市场经济中垄断、反垄断的含义以及对社会的利弊,并将垄断的社会作用划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类。同时,他提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经济思想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三个解决方案。第一,用户数据产权私有化,每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数字货币就是一个虚拟经济体,是一种完全的自由贸易;第二,分布式商业和去中心化经济模式,即商业体应该去中心化,平台的用户拥有共同产权;第三,核心技术开源,即开源社区,靠服务和定制化收费,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奖励技术创新者。[2021/1/15 16:16:41]
当然,如若真实的由于二次发行相似NFT而导致稀缺度降低,从而发现贬值,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在明确约定或NFT销售平台向消费者承诺仅一次发行或少量发行某系列NFT以保证其稀缺度的情况下,该约定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此时,消费者也正是基于其承诺的稀缺度而高价购买。
如果此时在履约后由于销售平台的二次发行导致稀缺度降低出现损失,NFT销售平台此时就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究发行方的违约责任是相对简便、快捷的救济渠道。
而在未没明确约定或承诺,但在广告宣传中NFT销售平台明确将“仅发行一次”、“限量发行该系列”等能使一般注意力消费者产生其“稀缺度足够高”的认识的情况下,该广告宣传中的“仅一次发行”等类似表述依然有可能构成合同约定,成为合同内容。
用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举例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其他向不特定公众发放的公开宣发资料,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笔者认为,从司法解释来看,对于一些常见消费物品,法院明显倾向采用客观标准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亦即是否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同时,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另外,在我国《广告法》中,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NFT销售平台宣发时所称的“稀缺”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决策,很多消费者以投资目的进行购买,却遭二次发行的严重影响,很难不认定为虚假宣传。消费者此时可以选择求助于监管部门或起诉至法院寻求损害赔偿。
若NFT销售平台自缔约阶段就故意隐瞒未来会二次发行相似NFT的事实,以明示或程度较高的暗示的方法宣传仅一次发行的NFT的稀缺性,恶意炒作一次发行的NFT,导致消费者由于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天价买入一次发行的NFT产品。
此时厂商的行为则满足欺诈的四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被欺诈方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那么,由于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消费者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购买产品的原价款。
同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以欺诈宣传、广告等方式消费者的商家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不同,该赔偿责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NFT的稀缺度算法有其玄妙之处,虽有专门研究稀有度排名的网站以供参考,但并非当然决定NFT的流通价值。因此,飒姐团队建议读者朋友们冷静看待稀有度问题,更重要的是综合多方位因素分析NFT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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